·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搜索
中国投资LOGO 首页 新闻资讯 高端访谈 投资关注 融资导航 政策法规 研究院 峰会与论坛 VIP俱乐部
  • 通信
  • 新媒体
  • 互联网
  • 连锁经营
  • 新能源/环保
  • 生物医疗
  • 教育培训
  • 半导体/软件
  • 消费零售
  • 金融服务
  • 其他
  • 全部行业
  • 关于通信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610号 颁发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颁发时间:2007-05-30
    法规类型热点行业法规 涉及行业通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若干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

        (一)通信铁塔、管道、简易房屋、活动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通信企业用于收发信号的综合通信铁塔、存放通信光缆设备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设施的简易房屋等固定资产,是通信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统一作为通信设施固定资产,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10年期限计提折旧。

        (二)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设备变更折旧年限问题。考虑到设备更新换代、升级改造等原因,通信企业2G通信设备和支撑网计算机系统设备,可以根据本企业设备更新情况,从原来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调整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最短5年折旧年限。调整后的折旧方法按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在剩余年度内以直线法计提折旧。上述调整情况,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员工成本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通信企业对员工成本(工资和福利费等)实行绩效考核与人工成本挂钩管理模式的,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员工成本可暂按企业制定的计划数列支;通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实际发生数进行调整。

        三、关于积分计划费用扣除问题

        通信企业对客户采取积分回馈计划,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客户给予积分,并根据积分回馈实物或服务。凡客户兑现积分的,通信企业所发生的实物或服务费用,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客户没有兑现积分的,不得做为成本费用列支。

        四、关于交际应酬费核算单位问题

        通信企业分公司的交际应酬费应以分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通信企业在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整个公司所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包括总公司本身所发生的),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确定列支数额。

        本通知自2006年纳税年度起执行。

    相关解读
    相关链接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  码: 登录  注册
     
    热点聚焦
    更多
    栏目频道精选
    最新融资项目
    更多
    关于中国投资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风险投资网站大全 | 友情链接 | 豁免条款 |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 2006-2007 中国投资WWW.CHNVC.COM京ICP备07021663号
    中投在线国际资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及架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