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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六文件昨日同时出台 目的在于规范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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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晚同时公布了六项涉及并购重组和非公开发行的法规,业界人士认为其“充分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决心”。这六项法规分别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从重组条件到审核程序,从信息披露到文件制作,中国证监会昨日集中发布的六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让人眼花缭乱。但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它们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对现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体系做了梳理和完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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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详细] |
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严防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这一办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强调有关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公平,并列出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详细] |
相比2001年时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稿》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门槛上有所细化并提高。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并且超过50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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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详细] |
《通知》正是针对监管实践中的难题而来。杭萧钢构在及时公布重大合同信息之前,股价已经出现异动,尔后在证监会调查中,发现其证券事务代表涉嫌内幕交易。*ST金泰(600385.SH)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出现了42个连续涨停板,至今监管部门仍无定论。
薛洪增表示:"这个通知发布之后,上市公司就不能再推诿自己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责任了,必须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责任。如果上市公司说谎,以后证监会也可根据这个通知来对其追究责任了。"今年4月29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表"有关部门负责人"谈话的文章,已经提出了举证责任思路。在文章中,证监会表示,在上市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重大事项期间,证监会如发现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常联动,或存在澄清公告与其后申报材料表述的事实前后不一致的,将要求上市公司及各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对不能充分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将在审核中实行冷淡对待。
目前正在业内试行的《内幕交易认定办法》也对当然内幕人...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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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拟收购的资产在首次董事会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补充公告。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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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在已有的定向增发案例中,尚未出现以发行期的首日为定价基准日的情况,这和在目前的大牛市中股价不断走高有关。
细则规定,“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该计算公式充分考虑到了成交额和交易量的因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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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详细] |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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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申请人的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
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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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二)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三)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四)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详细] |
| 为了适应全流通市场新环境的变化,积极应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监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时间酝酿,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并发布了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五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着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对现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体系做了梳理和完善,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予以进一步强化,支持并鼓励市场创新与发展,满足市场创新发展对法律法规的需求。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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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章来源:中国投资网 专题制作:陈学辉 制作时间: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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