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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调整时的税收管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29
    法规类型投融资法规 涉及行业其他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免税政策将从1999年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与新企业一样统一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目前,贸易方式基本可分为: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其它等四种。由于受降低退税率等因素的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性质的企业和增值率超过53%的“一般贸易”性质的企业,不论采取“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都容易出现“征多退少”的现象。(注:先征后退方式的征退税差额等于免、抵、退方式的“不予免抵退税额-进项税额”)。所以,新企业中已出现调整贸易方式,改“进料加工”为“来料加工”进行避税的现象,这在近期我局“先征后退”实践中尤为突出,受这种现象的影响,老企业在出口免税政策的调整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调整贸易方式的倾向。  

      企业在“出口免税”政策期间的进项税额根据情况不同,需部分或全部记入产品销售成本处理,而在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时,如果不考虑降低退税率因素的影响,则可以全额用于抵扣处理。所以,企业在1998年底就可以通过“延迟取得进项抵扣凭证”的方式,将本应记入1998年底“产品销售成本”的“进项税额”转为1999年度用于抵扣,从而以1998年的“少转成本”的所得税方面的小额损失换取1999年度“多抵扣”的增值税方面的大额收益。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进行测算销售收入越高,要负担的征退差就越大,因此,有的企业将1999年的销售收入转移至1998年提前记账,规避了1999年的纳税。
      
      企业因规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的征退税差额而降低产品销售收入的努力,与普遍存在的转让定价现象的结果是一致的。可以说,企业的定价越低,“出口销售收入(FOB)×(征税率-退税率)”的结果越小,企业因降低退税率政策影响而产生的税负就越小。所以,企业存在“加大转让定价力度”的可能。通过抬高进口料件价格,增大进口料件的“虚算”抵扣值;或者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缩小征退税差。 
     
      鉴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除作好政策调整时的准备工作外,还应重视企业在出口免税政策调整时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避税倾向,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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