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办法》对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作了明确界定。办法指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按照《办法》,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办法》规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其中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