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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内幕交易“举证倒置”
    作者:陆媛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07-09-18
    法规类型投融资法规 涉及行业金融服务

        按照证监会最新规定,今后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或政策咨询、论证时,上市公司需要充分举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这也是证监会首次明确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辩方举证责任制度。

        证监会昨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证监会。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此外,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业界律师表示,这是一种有益尝试,有利于提高证监会的行政执法效率。

        为 杭萧钢构(600477.SH)投资者主张索赔诉讼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表示,举证责任在辩方是海外较常使用的一种制度,这可以减少证监会在调查取证时候的难度。(相关报道见B5)

        《通知》正是针对监管实践中的难题而来。杭萧钢构在及时公布重大合同信息之前,股价已经出现异动,尔后在证监会调查中,发现其证券事务代表涉嫌内幕交易。*ST金泰(600385.SH)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出现了42个连续涨停板,至今监管部门仍无定论。

        薛洪增表示:"这个通知发布之后,上市公司就不能再推诿自己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责任了,必须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责任。如果上市公司说谎,以后证监会也可根据这个通知来对其追究责任了。"今年4月29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表"有关部门负责人"谈话的文章,已经提出了举证责任思路。在文章中,证监会表示,在上市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重大事项期间,证监会如发现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常联动,或存在澄清公告与其后申报材料表述的事实前后不一致的,将要求上市公司及各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对不能充分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将在审核中实行冷淡对待。

        目前正在业内试行的《内幕交易认定办法》也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划分。

        昨日《通知》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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