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信息产业部在2007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于视频网站等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明确地说,这些企业如今面临严峻的政策考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规范的对象范围较广
新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既包括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也包括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规范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
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
新规定指出,从2008年1月31日起,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而且申请前三年内无违法纪录。
三、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管理加强
在提供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届满之后,不能办理延期,另外,五年内不许投资和从事这项业务。
四、对于新闻时政内节目,要求更为严格
而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具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明确
新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形式,除了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外, 还包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当然,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在网上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大多是由国内外风险投资介入的民营公司。这一新规定,让投资家们纷纷看好的视频网站迎来了“寒流”。随着1月31日大限日的逼近,找不到国资买家接手的视频网站,将面临倒闭的危险。
新《规定》的出台,很多人士和媒体都认为这是对视频网站的国有垄断行为。但是,从另一方面而言,《规定》却扩大了视频节目传播类企业的类型。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特殊性,我国一直对互联网内容传播有着严格的规定,《规定》出台之前,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而现在只要符合国有控股以及相关资质,就可以进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