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规、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㈠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指定的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需用地税系统发票的,可同时申请办理刻制"发票专用章"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有:⑴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⑵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及其复印件;⑶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⑷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⑸提供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⑹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⑺提供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㈡本县(市)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⑴提供本市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⑵提供总机构的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⑶提供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⑷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⑸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⑹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⑺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非法人)还需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㈢外地企业来 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办理
⑴提供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⑵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⑶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登记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人);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成员及其企业分支机构,要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地税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必须是原件)以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汇总纳税企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⑷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⑸提供经营场地、银行开户证明;⑹提供分支机构的代码证书;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⑴提供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原件);⑵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⑶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⑷《办税员证》⑸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⑵提供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先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各项基金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登记表》(一式四份);税务稽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注销户的税费基金缴纳情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购领手册》,未使用完发票的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后,方可注销。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停、复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因故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需持书面停业申请(注明停业理由、停业时间),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填写"停业申请表"一式四份。纳税人在停业期内可暂不进行纳税申报,但下列两种情况,应进行纳税申报。
⑴停业期限不足整月的月份;⑵在停业期限内提前开业的。
凡从地税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申报停业同时,必须将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 购领簿》和未缴销的空白发票及发票专用章交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窗口进行缴销。办理停业时,如属国地税共管户,应同时出具国税局的停业手续资料。 停业期限一般不得跨年度。停业期间仍从事生产经营又未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开业或停业期满后开业的,应填报《开业报告》一式四份,报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审批窗口。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证件:(1)领购发票;(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事项。
3、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有关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补发新证,同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7、税务登记违章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且不按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纠正的,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