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采取循序渐进逐步设立的方式,暂由中央政府审批,由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制订相关法规, 明确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审批办法,有关部门(税务、外汇、证券)制订相关法规,在明确监管职能的同时保障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设立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投资者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其中,以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仅需报送章程,下同); (3)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投资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说明; 外国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中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人才简历,及其未受过重大处罚的声明; (6)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提供中国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情况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人才简历,及其未受过重大处罚的声明; (7)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说明; (8)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5)(6)(7)(8)项相关材料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或出具意见书。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登记,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文件。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将每半年度的投资及经营情况于下半年度的前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并作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