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征求意见文件的一部分,新版《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随之发布,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均有大幅提高。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亦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均有大幅提高。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表示,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行业状况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证监会拟修订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为此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对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证券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营业部业务
设立申请获批后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分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但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撤销分公司或者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营业部“牌照”不得转让 不得异地迁址
证监会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设立和撤销
要求证券公司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两家。在已有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对于历史遗留的、审批手续不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在该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予以清理并关闭。同时,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需满足11条审慎性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2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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