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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部门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
    文号: 颁发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颁发时间:2007-08-31
    法规类型投融资法规 涉及行业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8月20日发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两部门还明确,享受本上述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而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五) 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六) 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其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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