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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将首次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
    文号: 颁发机构:国家版权局 颁发时间:2008-07-10
    法规类型热点行业法规 涉及行业互联网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

        2008年7月7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要求各地要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

        《通知》明确,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授权的形式,合法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将纳入三部门共同开展的“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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