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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06版规定的要点与影响分析
    来源:中国投资网 作者:储汪林 发布时间:2007-10-16
    报告类型其他报告 发布机构:清科集团
    涉及人物 涉及行业金融服务
    涉及机构 涉及企业

           与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26条相比,2006年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完善了许多,用了六章六十一条的篇幅对并购涉及到的法律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除首章总则和末章附则外,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程序、跨境换股规定、反垄断审查等内容。

            一、要点分析

            《规定》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存在的两种情况--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并提出了并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二章基本制度中分别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做出了明确限制;第四章中提到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跨境换股),按规定境外公司应为最近3年未受监管机构处罚的上市公司,被并购的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外国投资者跨境换股应报送商务部审批。

            为实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单独作为一章,专门提出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应就所涉及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由上述机构决定是否批准并购。

            二、影响分析

            《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比之前的《暂行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加明确,尤其是首次提出跨境换股概念,这些对外资并购都是有利的。同时,《规定》中也存在一些比较模糊的地方,比如《规定》并没有确定什么是重点行业。

            《规定》的出台使得国内的上市公司面临较大机会。在股改和上市公司融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但因为缺乏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和各级各类监管部门进行大量的沟通,成本较高,效率却非常低,《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改变这一状况。

            新规定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和跨境换股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外资创业投资投资我国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产生较大影响。

            总的来讲,《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明确提出换股并购,并且将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规定》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提出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首次在法规中允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增发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换股并购在国际企业并购中非常常见,在国内通过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操作的也不少,但在国内的法规中一直是空白。此次从法规和审批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换股并购尤其是离岸公司被纳入监管,对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管理,同时通过离岸公司方式进行的并购行为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规定》中首次引入了尽职调查的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这将直接刺激并购市场的发展,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并购顾问的方式来保护被收购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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