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8日起实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国内的创业投资产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集中在创业投资机构对被投企业的退出上。(《规定》中对外资并购的严格限制基本上对创业投资基金影响不大,主要是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并购活动。)
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包括“(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目前国内中小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之一是到美国OTCBB(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一种柜台交易市场)市场买壳,反向收购后上市,以后再寻求机会转到主板。《规定》的出台使这些中小企业的反向收购操作中只能使用现金而不能以股权方式支付了。这使中小企业买壳上市的难度大大增加。
如果说上述规定对创业投资商的影响还不能算太大,那么《规定》中第四章第三节中的规定,则严格限制了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的模式。首先,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在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后,在其并购境内公司时也要向商务部申请批准。第三,在商务部批准后,该境内公司还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第四,该境内公司获得批准上市的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该公司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也就是说,《规定》不但严格了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审批,并且还导致公司必须保证在一年内海外上市成功。上市过程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因素的程序,1年的期限对谋求海外上市的公司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规定》对境内公司海外上市做出了种种严格规定。而海外上市是创业投资商们最青睐的一种退出方式,我们从图1中看到,64.7%的投资商首选海外IPO作为退出途径,并且其中大部分是外资创业投资商。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发现,64.7%的创业投资商认为,《规定》主要影响了海外IPO的退出途径。(见图1)35.3%的投资商认为《规定》影响了他们对投资对象的选择。他们今后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将更加审慎,以避开1年上市期限的限制。
图1《规定》对创业投资商的影响

资料来源:清科研究中心 |